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1999]17号)文件神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安服务行业管理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全省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辅助力量,必须置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省会市和县(市、区)公安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自建保安组织,不得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志及保安器材,不得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者招聘保安员。
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及以其他名义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的行为,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和取缔。
三、全省各保安服务公司和已在当地保安服务公司归口管理的保安人员,按照公安部和中国保安协会的规定,一律穿着全国统一的“2000式”新式保安服装,佩戴统一颁发的保安标志。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允许穿着旧式、新式保安服或带有保安字样的其它制式服装,否则,一律按非法保安查处。
四、严格执行公安部[2000]13号通知精神,凡是应当由保安公司提供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服务的场所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五、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全省保安服务行业和保安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凡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和取缔。希望各有关单位、部门、国有、私营、个体企业和社会各界给予支持、配合。